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是由研究、支持和从事生态道德教育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Ecological Ethics,缩写:CSPEE。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开展生态道德教育,促进生态法制建设,倡导生态社会责任,造就生态精神家园,引领绿色生态中华,建设中国生态文明。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林草局。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生态道德教育的理论导向、实践途径、有效方
式、推广理论成果,开展生态道德教育,促进生态法制建设;
(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制定推广生态道德原则、
规范和公约;
(三)维护会员的生态权益,支持会员的绿色发展;
(四)设立网站平台,以建设性为导向,探究生态道德,
倡导绿色责任,传播生态文明;
(五)与媒体合作,加强生态道德宣传的力度,开展专题
宣传;
(六)开展生态道德建设方面的培训、咨询、会议、交流
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生态道德教育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七)开展生态道德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接受政府部门的有关委托,从事与宗旨相关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单位会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单位简介;
2. 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简历;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很大的影响;
(三)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按程序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