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章程
来源: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 | 作者: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6-03-20 | 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经2025530日第4届第9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